周安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26民初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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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民初1952号案件名称
周安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安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26民初1952号原告:周安玉,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道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90750184XH。法定代表人:彭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岚,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安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安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由原告周安玉负担。审判员 吴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友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26民初1952号原告:周安玉,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道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90750184XH。法定代表人:彭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岚,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安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安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由原告周安玉负担。审判员 吴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友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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