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国、李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9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905号案件名称
赵华国、李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华国;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905号申请人:赵华国,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被执行人:李旭东,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曹红梅,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代桂萍,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赵华国与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共同偿还申请人赵华国借款300000元,承担逾期利息36000元,合计33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负担。申请人已交纳,由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华国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立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21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代桂萍银行账户有存款4276.96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已转入申请人赵华国银行账户。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李旭东名下有甘GC××××号英伦牌车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被本院多案轮候查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车辆。就被执行人李旭东购买的保险,已被本院(2021)甘0702执1200号案件予以冻结。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名下有不动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旭东在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具体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3716.51元,执行到位4276.96元,139439.55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旭东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代桂萍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被本院扣划且被执行人李旭东、曹红梅、代桂萍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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