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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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999号案件名称
陈双、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双;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陈双,女,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申请执行人陈双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7)辽02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岛经济区××路××单元××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查封房屋。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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