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润、马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3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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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890号案件名称
任海润、马云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海润;马云珍;王宏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恢3890号任海润、马云珍、王宏义任海润与马云珍、王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共计2000元。经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任海润。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任海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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