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席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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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1496号案件名称
李军、席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军;席伟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22民初1496号 原告:席伟强,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农民。 原告席伟强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伟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各项损失合计14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480.41的70%,即11536.29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小型面包车,在XX路XX村XX组由南向北进入道路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的原告所驾驶的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将被撞车辆拖车至西安广汽丰田天骏4S店进行维修,且被告还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被告自愿承担原告所有修理费。该事故经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李军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李军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XX路XX村XX段由南向北进入道路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席伟强所驾驶的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席伟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军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送往广汽丰田安俊北二环店维修,花费16480.41元。被告李军所驾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席伟强赔付了2000元。原告席伟强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为原告车辆定损15601.35元,并在扣除被告李军车辆交强险限额2000元后承担了30%即4080.41元。2021年3月7日,被告李军向原告支付5000元。2021年3月2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票、行驶证、驾驶照、保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军负主要责任,原告席伟强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告席伟强之损失应首先由承保被告李军车辆的交强险予以负担,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其中70%赔偿责任,下余30%由原告承担。原告席伟强的车辆维修费依发票所载的16480.41元为准,被告李军所驾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财损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14480.41元,故被告应承担其中的70%即10136.29元。综上,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军赔偿原告席伟强车辆损失10136.29元(已支付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席伟强负担52元,被告李军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红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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