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阎晓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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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77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阎晓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阎晓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阎晓鸣,女性,1981年02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阎晓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阎晓鸣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349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阎晓鸣银行存款5328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瑞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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