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花、马云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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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32号案件名称
马春花、马云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春花;马云海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32号申请人:马春花,女,1968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马云海,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马春花诉被申请人马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春花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马云海名下价值142,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马云海名下价值142,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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