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应明、夏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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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629号案件名称
熊应明、夏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熊应明;夏福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629号原告:熊应明,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夏福勇,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国际汽车物流园区第1-24楼1跃3层7号、8号、9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AJY47701。负责人:曹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勇,男,199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新寨村黄果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73317128B。负责人:吕益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应明诉被告夏福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应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应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9.44元,由原告熊应明负担。审 判 员 姚正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蕾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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