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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彭志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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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46号
  • 案件名称

    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彭志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彭志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唐翠兰,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贺红艳,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荣建新,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卿素姣,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唐艳玲,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周利平,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易芝芝,女,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灵芝,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易兰兰,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谭能妍,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张钧,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彭志杰,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与被执行人彭志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志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志杰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志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志杰东安县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金额98,304.05元。被执行人彭志杰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彭志杰无车辆、无房产,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彭志杰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志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志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翠兰、贺红艳、荣建新、卿素姣、唐艳玲、周利平、易芝芝、陈灵芝、易兰兰、谭能妍、张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祥智书 记 员 陈小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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