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国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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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330号案件名称
骆国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骆国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330号被执行人骆国振,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骆国振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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