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占刚、张军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4民初19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民初1985号案件名称
申占刚、张军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申占刚;张军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民初1985号原告:申占刚,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张军广,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占刚与张军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申占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申占刚负担。审 判 长 马光霞审 判 员 牛江燕人民陪审员 李晓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寒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熊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4844号 下一篇 谭凯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