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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意、朱解长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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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0号
  • 案件名称

    陶行意、朱解长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陶行意;朱解长;陈再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0号申请执行人:陶行意,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朱解长,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陈再华,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陶行意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朱解长、陈再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835411.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的18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解长、陈再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835411.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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