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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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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2928号
  • 案件名称

    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2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6组100号。法定代表人:廖兴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禾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桂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茗禾农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五桂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涉第一份合同已被第二份、第三份合同取代,属于无效合同、××镇人民政府修建观赏杏花的停车场、××大道、扩建成环路、征用集体土地等事实未予查明,证据不足,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五桂村村委会二审中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茗禾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继续履行;2.茗禾农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约金;3.诉讼费由五桂村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果林餐饮娱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现乙方出资成立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具体实施双方签订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为方便沟通协调,可与甲方重新签订新协议,新协议条款与原协议一致,但新协议中的乙方变更为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若甲乙双方终止原协议,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果林餐饮娱有限公司须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完全的履约能力。2011年5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休闲项目。关于项目内容及合作方式,协议第三条约定“(二)其项目区内的农用地所必需的主要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乙方按产业化布局进行规划,甲方有权提出指导性意见。结合当地交通和排灌、防洪现状以及该项目所需的其他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有关部门通过评审后,并由乙方全面负责,先行实施,费用纳入乙方项目总投资。”关于土地流转年限、范围及价格,协议第五条约定“(一)本项目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范围内,项目占地为3404.9亩,其中需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之具体面积待项目用地四至边界确定后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二)本项目土地流转期限为50年,在本项目获得青白江区发改局立项批文后的第7天为流转期限起算日;(三)本项目土地流转价格为720斤大米/亩/年。通过大米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以当地主栽品种11月清泉镇大米平均市场价和国家市场中等大米报价重新计算折现支付。(五)流转费的支付方式:本项目获得青白江区发改局立项批文届满15日后七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全年流转费。第一年流转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全年流转费,以此类推支付以后各年度土地流转费。”关于交地时间,协议第六条约定“(一)项目区幅员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实测幅员面积后,甲方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农用地交付给乙方,如农户当季农作物未成熟则相应顺延,九月十五日后,任何农户一律不得再在项目区栽种任何农作物。”落款甲方处有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处有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及张某签名,鉴证方处有青白江区××乡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盖章。2016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茗禾农业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流转的土地位于××组,面积为623.963亩。乙方应将流转土地用于农业开发及休闲观光旅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性质、不得使其荒芜。”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1623982.43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茗禾农业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成都市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的范围、面积及用途,合同第一条约定:“流转的土地位于××组,面积为1232.53亩。”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463141.28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上述两份合同均载明:鉴于丙方与××镇××村××组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青白江区××镇××村将土地共计3427.463亩流转给丙方,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已拖欠土地流转费用3119141.72元;乙方为丙方三位股东之一(丙方三位股东为张某、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某),丙方三位股东同意按如下方案处理原合同的履行问题:(1)原合同约定流转给丙方的土地,分别流转给丙方三位股东,具体为:张某租用××村土地共计1232.53亩,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村土地共计853.72亩,高某租用××村土地共计623.963亩,如股东无能力流转其土地,经甲方同意可由第三方流转。(2)对于明湖公司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由明湖公司三位股东承担。(3)明湖公司按原合同已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购买的附着物、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作为明湖公司三位股东履行新合同义务的担保。(4)原合同与新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新合同约定为准……为此,甲、乙、丙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黄谷价格按照上年年9月-10月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当年国家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下年按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为准折现执行。甲方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流转土地,流转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甲方半年(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土地流转费,今后乙方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付清土地流转费用并将流转土地退还甲方。乙方不能及时筹集资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其他费用及赔偿金的,对于流转土地上已经形成的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附着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应直接折价先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以及乙方应向甲方赔付的土地复垦还耕费用和违约责任。”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和交地时间,合同第三条约定“(一)该项目土地流转年限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自2028年9月30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11月1日。(二)本协议签订后,约定从2010年10月29日为土地流转计算起始日……”。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七)土地流转后,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乙方根据产业规划需要进行再流转的,应经甲方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另查明,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与茗禾农业公司作出受让方(乙方)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关于转包区域,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镇××村村民小组1856.49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休闲观光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流转面积以双方认可的实测面积为准。”关于转包期限,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包期限为12年,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9月30日。”关于计价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三条约定“1.土地流转价格: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2.土地流转价格计算方法:以国家五部委公布的当地主栽中等黄谷收购价格为准(2015年国家公布的中等黄谷价格为1.38元/斤)。如果较上年执行价涨降幅超过10%,则按涨降幅10%计算,否则按上年执行价执行。3.支付方式:逐年支付方式,签订本流转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转包费用,以后于每年3月29日前支付下年度土地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5‰承担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12个月未支付转包费,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土地进行耕种。”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甲方处有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盖章,乙方处有茗禾农业公司盖章,合同落款处未写明签订时间。2019年6月2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向茗禾农业公司发出《告知书》,主要载明:因茗禾农业公司拖欠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2018年土地流转费,已严重逾期未付,限茗禾农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如未支付,××村将于2019年7月6日关闭茗禾农业公司并停止营业。关闭后一切后果由茗禾农业公司自行负责,同时终止合同。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11日,××村相关人员与茗禾农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就茗禾农业公司的土地流转费一事召开协调会议。2019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成府函【2019】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白江区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以及2020年5月25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青府函【2020】174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泉镇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五桂村村委会承接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后五桂村村委会就与茗禾农业公司土地流转纠纷一案,向青白江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茗禾农业公司向该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认可五桂村村委会申请的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青农仲案【2020】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原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茗禾农业公司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二、茗禾农业公司将位于原××村的1856.493亩土地全部腾退给五桂村村委会;三、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四、茗禾农业公司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五、茗禾农业公司以14167元/日的标准,从2018年3月30日起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为13373648元;六、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还耕费(以实际发生后为准)。茗禾农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五桂村村委会陈述,案涉土地在2010年就交付给了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后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明湖公司的土地分成三部分由股东承接,茗禾农业公司转包了其中的1800多亩,土地交付给明湖公司后村上一直就没有收回,茗禾农业公司转包土地后双方重新签订了转包合同。茗禾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张某,现变更为张金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是否应解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依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第三条约定茗禾农业公司须于每年3月29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该转包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5‰承担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12个月未支付转包费,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土地进行耕种。”经查明,截至2020年10月29日,茗禾农业公司已拖欠流转费5481545.44元,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多次通过发送告知书、召开会议等方式催收土地流转费,但茗禾农业公司仍未付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桂村村委会承接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故五桂村村委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茗禾农业公司应当及时给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拖欠的土地流转费,并及时腾退土地给五桂村村委会,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1.38元/斤×1106斤/亩×1856.493亩)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的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茗禾农业公司逾期未支付土地流转费给五桂村村委会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于五桂村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参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付清全部土地使用费之日止。对茗禾农业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且茗禾农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对茗禾农业公司在审理中提出的案涉土地有因园区修路等原因占用80余亩未交付,该部分从2010年起已支付的土地流转费应当扣除的意见,因茗禾农业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茗禾农业公司系在2016年才签订了转包合同,在2016年双方签订转包合同前,案涉土地流转费的支付主体系成都明湖科技公司,故对茗禾农业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五桂村村委会请求的土地复耕费,由于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暂不予处理。据此,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茗禾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原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茗禾农业公司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三、茗禾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原××村的1856.493亩土地全部腾退给五桂村村委会;四、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五、茗禾农业公司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六、茗禾农业公司以欠付的转包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起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茗禾农业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案涉《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茗禾农业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9日已拖欠流转费5481545.44元,且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茗禾农业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无效,部分土地被占用等,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解除案涉转包合同并由茗禾农业公司腾退案涉土地、支付欠交转包费、土地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茗禾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喻小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2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幸福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6组100号。法定代表人:廖兴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禾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桂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茗禾农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五桂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涉第一份合同已被第二份、第三份合同取代,属于无效合同、××镇人民政府修建观赏杏花的停车场、××大道、扩建成环路、征用集体土地等事实未予查明,证据不足,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五桂村村委会二审中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茗禾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继续履行;2.茗禾农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约金;3.诉讼费由五桂村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果林餐饮娱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现乙方出资成立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具体实施双方签订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为方便沟通协调,可与甲方重新签订新协议,新协议条款与原协议一致,但新协议中的乙方变更为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若甲乙双方终止原协议,四川世纪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果林餐饮娱有限公司须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完全的履约能力。2011年5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休闲项目。关于项目内容及合作方式,协议第三条约定“(二)其项目区内的农用地所必需的主要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乙方按产业化布局进行规划,甲方有权提出指导性意见。结合当地交通和排灌、防洪现状以及该项目所需的其他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有关部门通过评审后,并由乙方全面负责,先行实施,费用纳入乙方项目总投资。”关于土地流转年限、范围及价格,协议第五条约定“(一)本项目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范围内,项目占地为3404.9亩,其中需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之具体面积待项目用地四至边界确定后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二)本项目土地流转期限为50年,在本项目获得青白江区发改局立项批文后的第7天为流转期限起算日;(三)本项目土地流转价格为720斤大米/亩/年。通过大米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以当地主栽品种11月清泉镇大米平均市场价和国家市场中等大米报价重新计算折现支付。(五)流转费的支付方式:本项目获得青白江区发改局立项批文届满15日后七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全年流转费。第一年流转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全年流转费,以此类推支付以后各年度土地流转费。”关于交地时间,协议第六条约定“(一)项目区幅员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实测幅员面积后,甲方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农用地交付给乙方,如农户当季农作物未成熟则相应顺延,九月十五日后,任何农户一律不得再在项目区栽种任何农作物。”落款甲方处有成都市青白江区鑫茂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乙方处有成都明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及张某签名,鉴证方处有青白江区××乡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盖章。2016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茗禾农业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流转的土地位于××组,面积为623.963亩。乙方应将流转土地用于农业开发及休闲观光旅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性质、不得使其荒芜。”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1623982.43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茗禾农业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成都市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的范围、面积及用途,合同第一条约定:“流转的土地位于××组,面积为1232.53亩。”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甲方(2015年)土地流转费计463141.28元整。土地流转费支付清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继续履行。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清2015年土地流转费,本合同自动终止。”上述两份合同均载明:鉴于丙方与××镇××村××组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青白江区××镇××村将土地共计3427.463亩流转给丙方,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已拖欠土地流转费用3119141.72元;乙方为丙方三位股东之一(丙方三位股东为张某、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某),丙方三位股东同意按如下方案处理原合同的履行问题:(1)原合同约定流转给丙方的土地,分别流转给丙方三位股东,具体为:张某租用××村土地共计1232.53亩,上海文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村土地共计853.72亩,高某租用××村土地共计623.963亩,如股东无能力流转其土地,经甲方同意可由第三方流转。(2)对于明湖公司拖欠的土地流转费用,由明湖公司三位股东承担。(3)明湖公司按原合同已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购买的附着物、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作为明湖公司三位股东履行新合同义务的担保。(4)原合同与新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新合同约定为准……为此,甲、乙、丙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关于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黄谷价格按照上年年9月-10月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计算)。如果当年国家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涨降幅超过10%(含10%),则下年按国家法定公布的当地主栽黄谷品种中等价格为准折现执行。甲方保障乙方正常使用流转土地,流转费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甲方半年(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土地流转费,今后乙方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甲方土地流转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付清土地流转费用并将流转土地退还甲方。乙方不能及时筹集资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其他费用及赔偿金的,对于流转土地上已经形成的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附着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应直接折价先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以及乙方应向甲方赔付的土地复垦还耕费用和违约责任。”关于土地流转期限和交地时间,合同第三条约定“(一)该项目土地流转年限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自2028年9月30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11月1日。(二)本协议签订后,约定从2010年10月29日为土地流转计算起始日……”。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七)土地流转后,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乙方根据产业规划需要进行再流转的,应经甲方同意并在其流转协议上签字认可。”另查明,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出方(甲方)与茗禾农业公司作出受让方(乙方)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关于转包区域,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镇××村村民小组1856.49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休闲观光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流转面积以双方认可的实测面积为准。”关于转包期限,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包期限为12年,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国家第二轮土地流转期满后,甲方在国家政策无重大变化情况下,保证乙方土地流转期限顺延至2059年9月30日。”关于计价及支付方式,合同第三条约定“1.土地流转价格: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土地流转价格按1106斤黄谷/亩/年折价计算。2.土地流转价格计算方法:以国家五部委公布的当地主栽中等黄谷收购价格为准(2015年国家公布的中等黄谷价格为1.38元/斤)。如果较上年执行价涨降幅超过10%,则按涨降幅10%计算,否则按上年执行价执行。3.支付方式:逐年支付方式,签订本流转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转包费用,以后于每年3月29日前支付下年度土地费用。”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5‰承担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12个月未支付转包费,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土地进行耕种。”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甲方处有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盖章,乙方处有茗禾农业公司盖章,合同落款处未写明签订时间。2019年6月2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向茗禾农业公司发出《告知书》,主要载明:因茗禾农业公司拖欠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2018年土地流转费,已严重逾期未付,限茗禾农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如未支付,××村将于2019年7月6日关闭茗禾农业公司并停止营业。关闭后一切后果由茗禾农业公司自行负责,同时终止合同。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11日,××村相关人员与茗禾农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就茗禾农业公司的土地流转费一事召开协调会议。2019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成府函【2019】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白江区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以及2020年5月25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青府函【2020】174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泉镇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批复》,五桂村村委会承接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后五桂村村委会就与茗禾农业公司土地流转纠纷一案,向青白江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茗禾农业公司向该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认可五桂村村委会申请的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青农仲案【2020】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原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茗禾农业公司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二、茗禾农业公司将位于原××村的1856.493亩土地全部腾退给五桂村村委会;三、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四、茗禾农业公司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五、茗禾农业公司以14167元/日的标准,从2018年3月30日起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为13373648元;六、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还耕费(以实际发生后为准)。茗禾农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五桂村村委会陈述,案涉土地在2010年就交付给了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后成都明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明湖公司的土地分成三部分由股东承接,茗禾农业公司转包了其中的1800多亩,土地交付给明湖公司后村上一直就没有收回,茗禾农业公司转包土地后双方重新签订了转包合同。茗禾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张某,现变更为张金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是否应解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依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第三条约定茗禾农业公司须于每年3月29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用,该转包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5‰承担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12个月未支付转包费,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土地进行耕种。”经查明,截至2020年10月29日,茗禾农业公司已拖欠流转费5481545.44元,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多次通过发送告知书、召开会议等方式催收土地流转费,但茗禾农业公司仍未付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桂村村委会承接原××镇××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故五桂村村委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茗禾农业公司应当及时给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拖欠的土地流转费,并及时腾退土地给五桂村村委会,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1.38元/斤×1106斤/亩×1856.493亩)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的目的主要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茗禾农业公司逾期未支付土地流转费给五桂村村委会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于五桂村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酌情参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付清全部土地使用费之日止。对茗禾农业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且茗禾农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对茗禾农业公司在审理中提出的案涉土地有因园区修路等原因占用80余亩未交付,该部分从2010年起已支付的土地流转费应当扣除的意见,因茗禾农业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茗禾农业公司系在2016年才签订了转包合同,在2016年双方签订转包合同前,案涉土地流转费的支付主体系成都明湖科技公司,故对茗禾农业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五桂村村委会请求的土地复耕费,由于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暂不予处理。据此,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茗禾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原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茗禾农业公司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三、茗禾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原××村的1856.493亩土地全部腾退给五桂村村委会;四、茗禾农业公司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截止2020年10月29日欠付的转包费5481545.44元;五、茗禾农业公司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2833528.14元/年的标准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六、茗禾农业公司以欠付的转包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起向五桂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茗禾农业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案涉《成都市青白江区××乡生态农业及田园休闲项目投资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各组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茗禾农业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9日已拖欠流转费5481545.44元,且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茗禾农业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无效,部分土地被占用等,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解除案涉转包合同并由茗禾农业公司腾退案涉土地、支付欠交转包费、土地占用费及相关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茗禾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茗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喻小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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