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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魏冠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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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247号
  •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魏冠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魏冠群;何华;天津永亨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魏耕福;王学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24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7号增1号。负责人:郑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魏冠群,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何华,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永亨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16室。法定代表人:魏冠群,经理。被执行人:魏耕福,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学敏,女,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冠群、何华、天津永亨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魏耕福、王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7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魏冠群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日,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截止日期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交的,原查封的效力灭失。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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