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香燕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4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491号案件名称
谭香燕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香燕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491号被执行人:谭香燕,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谭香燕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新40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香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谭香燕正在监狱服刑故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9月17日分6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无证券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银行账户中的3,806.66元已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扣划至本案一案一账户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网络支付机构账户中的465.85元已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扣划至本案一案一账户。 三、2021年7月3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谭香燕名下有一处位于伊宁市的房产,但因被执行谭香燕正在服刑,暂时无法处置并已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处理。 五、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谭香燕名下登记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因被执行人谭香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谭香燕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国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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