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同、尹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37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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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37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宝同、尹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宝同;尹海军;唐宽彩;尹艺瑾;唐宽会;唐仪灼;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3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宝同。被执行人:尹海军。被执行人:唐宽彩。被执行人:尹艺瑾。被执行人:唐宽会。被执行人:唐仪灼。被执行人:山东琨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同与被执行人唐宽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同于2021年0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9执137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宇审判员袁卫东审判员 宋 仕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民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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