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紫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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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82号案件名称
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紫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紫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82号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南正街。法定代表人袁仕柳,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小鸿,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紫跃,男,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紫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交纳物业费,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紫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紫跃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志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峥嵘代理书记员 阳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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