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代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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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明、代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明;代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明,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被执行人:代健,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申请执行代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2.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代健名下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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