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银侠与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6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615号
  • 案件名称

    石银侠与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石银侠,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X602L。法定代表人:宋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银侠与被执行人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石银侠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99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3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辛巴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宋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