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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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261号案件名称
张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彦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261号被执行人:张彦军,男性,1975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彦军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彦军依法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彦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彦军名下无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彦军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经向府谷县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彦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彦军名下拥有的皇冠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彦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彦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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