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香、许铭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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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17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益香、许铭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益香;许铭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17号之二申请人:刘益香,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许铭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益香与被执行人许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益香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湘0528执10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芝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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