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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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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918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1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天山区体育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00961R。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女,1981年10月28出生,住乌鲁木齐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47.04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4847.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存款,无证券、保险、公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并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名下有位于沙依巴克区房屋,因上述房屋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故暂不处置此房产。    5、2021年9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2021年9月22日前往被执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住乌鲁木齐天山区,经核实,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现已不在该地址居住。    7、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阿依努尔阿卜力米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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