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科、钟平霞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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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31号案件名称
吴正科、钟平霞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正科;钟平霞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2131号原告:吴正科,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修山镇麻竹垸村新建村民组。被告:钟平霞,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修山镇石溪村汪家冲村民组27号。原告吴正科与被告钟平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吴泽瑞、女孩吴鑫瑞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13日生育男孩吴泽瑞,2019年3月16日生育女孩吴鑫瑞。婚后,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9月,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被告钟平霞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他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子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正科与被告钟平霞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男孩吴泽瑞由原告吴正科抚养成人;婚生女孩吴鑫瑞由被告钟平霞抚养成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正科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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