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64号
  •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晓波;袁拉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4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康伟杰  书 记  员   蔡  盼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