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麦麦提艾力·达伍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520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52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麦麦提艾力·达伍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麦麦提艾力·达伍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5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麦提艾力·达伍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力布韦·肉孜,新疆如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    法定代表人:邹汶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艾力·达伍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麦提艾力·达伍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46.4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246.4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5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