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权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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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294号案件名称
吴锦权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锦权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锦权,男,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锦权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吴锦权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在花都区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吴锦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锦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酒精含量174.7mg/100mL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锦权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锦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锦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吴锦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锦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阳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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