俎喜玲、种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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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1333号案件名称
俎喜玲、种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俎喜玲;种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恢1333号申请执行人:俎喜玲,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种轲,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关于俎喜玲与种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41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种轲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恢13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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