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发、何建军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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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祥发、何建军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祥发;何建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祥发,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居民,现住新宁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何祥发与被执行人何建军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何建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祥发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由其父何祥凤代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6日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何祥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8月4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何建军无公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银行有账户及少量存款,证券、保险登记无信息,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四个账户;2021年8月18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建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何建军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被执行人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无账户及存款;2021年9月15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何建军尚在监狱服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手机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祥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何建军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对其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手机约谈申请执行人何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本金0.685061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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