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传文、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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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3093号案件名称
滕传文、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滕传文;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3093号原告:滕传文,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湖,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佑东,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传文与被告希杰(长春)饲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滕传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399.50元,由滕传文负担。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圣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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