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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四组、杨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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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75号
  • 案件名称

    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四组、杨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四组;杨磊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田金昭,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四组与杨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4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红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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