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治波与李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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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265号案件名称
蔡治波与李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蔡治波;李德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蔡治波,男性,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被执行人:李德华,男性,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申请人蔡治波与被执行人李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3437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治波借款68,000.00元。被执行人李德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治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卡有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作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7日,本院通知申请人蔡治波告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治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德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赵 天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克阿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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