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林、王敬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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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585号案件名称
刘立林、王敬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立林;王敬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585号原告:刘立林,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王敬喜,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刘立林与被告王敬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刘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履行过户义务,无偿配合原告办理福兴天地X号楼X单元X室产权过户;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协议书》,被告将福兴天地X号楼X单元X室卖给原告,房屋价款19万元,双方当日交付18.5万元,余款5000元待过户时给付。2018年3月28日,原告将5000元尾款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尾款后承诺两年后无偿协助原告过户。现被告违反约定,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能补正被告信息,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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