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叶九、蒋本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705民初40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90号
  • 案件名称

    胡叶九、蒋本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叶九;蒋本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705民初4090号原告:胡叶九,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蒋本来,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胡叶九与被告蒋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叶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本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叶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鉴于被告孩子与原告孩子同班同学,被告以生活拮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20年2月5日转账300元、2月8日转账300元、2月10日转账400元、2月19日转账300元、2月21日转账200元、2月27日转账1000元、3月4日转账800元、3月13日转账200元、3月21日转账400元。上述借款被告承诺尽快归还,但偿还日到来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被告共计欠原告4000元,被告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还款。综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资金困难时通过微信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应及时归还,被告久拖不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蒋本来未作答辩。胡叶九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蒋本来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因蒋本来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胡叶九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胡叶九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经审查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叶九自述其孩子与蒋本来的孩子系同班同学,双方因此认识。胡叶九提交的其与蒋本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蒋本来多次通过微信向胡叶九提出借款。胡叶九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期间累计转账金额合计4000元。2020年6月17日胡叶九通过微信向蒋本来催款,蒋本来承诺还款,但胡叶九称蒋本来至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本来向胡叶九借款,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胡叶九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载明,胡叶九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故本案借贷事实成立且生效。现胡叶九起诉要求蒋本来归还借款4000元,蒋本来未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出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相应欠款,故对胡叶九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胡叶九主张的借款利息,经胡叶九催讨,蒋本来至今未还款。胡叶九主张从2020年6月17日起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蒋本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胡叶九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本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