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萍、章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6民初5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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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6民初5211号案件名称
申萍、章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申萍;章军;章凌辰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6民初5211号原告:申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利,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军,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章凌辰,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系章军儿子。原告申萍与被告章军、章凌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申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萍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申萍负担。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欧丽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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