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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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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4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商银行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科干事。被执行人:常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桥坪政村桥坪村046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7410123919。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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