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光、李岳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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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316号案件名称
张志光、李岳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志光;李岳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光,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李岳辉,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光与被执行人李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3民初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义武书 记 员 邹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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