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楹楹、陈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6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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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6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楹楹、陈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叶楹楹;陈荣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6371号之一 原告:叶楹楹,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才、林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伟,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叶楹楹与被告陈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叶楹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楹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敏芝 人民陪审员庄微微 人民陪审员陈文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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