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岳最强、岳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7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岳最强、岳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岳最强;岳斌;岳党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最强,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岳斌,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村****。现住邵阳市。被执行人:岳党权,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div>申请执行人岳最强与被执行人岳斌、岳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5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岳斌、岳党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斌、岳党权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岳斌、岳党权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斌、岳党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岳党权银行存款1306.51元、扣划财户通支付账号18564.45元,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岳党权在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款(该款还未发放),另被执行人岳斌经申请执行人岳最强同意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