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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2民初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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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民初2399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陈小雷;孙金凤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2民初2399号原告: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城市新秀小区1-1205。法定代表人:王风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雷,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孙金凤,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小雷、孙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邯郸市豪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田人民陪审员  朱靖珍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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