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兴奎、随州市连旺石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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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260号案件名称
龚兴奎、随州市连旺石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兴奎;随州市连旺石业有限公司;刘小峰;龚正明;陈荣强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260号原告:龚兴奎,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写文书、取证、代为出具法律意见、出庭参加庭审),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写文书、取证、代为出具法律意见、出庭参加庭审),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连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吴山镇邱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江**,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刘小峰,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林(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写、代收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参加一审诉讼辩论活动),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龚正明,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第三人:陈荣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龚兴奎与被告随州市连旺石业有限公司、刘小峰、龚正明及第三人陈荣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龚兴奎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兴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兴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龚兴奎负担。审 判 员 黄效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馥烁书 记 员 姜 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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