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9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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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934号之二案件名称
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9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威海市。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100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计**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72日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存款,因存款额较低,本院暂不予划拨;反馈被执行人有保单2份,分别累计交纳保费**元、**元,为给予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保障且强制退保价值较低,本院给予保留,不予处置;反馈被执行人李小兵有住房公积金**元,并进行了划拨;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三、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鲁KL××××号富康牌汽车,经查,该车辆购置于2001年2月1日,使用年限20余年,因剩余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四、于2021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综上,本案执行款到位**元,转执行费**元,余款未能执行,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明确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00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晓 东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九 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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