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81执310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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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执310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81执3106号之三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87年07月15日生,居住四川省阆中市镇圆觉村1组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杨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0751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崇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陈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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