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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勇、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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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1930号
  • 案件名称

    陈思勇、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思勇;陈春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原告:陈思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春梅,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思勇与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 欢.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原告:陈思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春梅,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思勇与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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