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勇、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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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1930号案件名称
陈思勇、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思勇;陈春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原告:陈思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春梅,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思勇与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 欢.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1930号原告:陈思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春梅,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思勇与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传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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