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云、郭永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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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34号案件名称
言云、郭永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言云;郭永贵;罗意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34号原告:言云,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被告:郭永贵,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罗意如,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言云与被告郭永贵、罗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言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永贵、罗意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言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言云承担。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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