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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云、郭永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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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34号
  • 案件名称

    言云、郭永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言云;郭永贵;罗意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34号原告:言云,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被告:郭永贵,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罗意如,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言云与被告郭永贵、罗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言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永贵、罗意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言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言云承担。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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