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杜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713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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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713号之八案件名称
陈立、杜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立;杜志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713号之八申请人:陈立,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杜志刚,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陈立与被执行人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湘0821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2018)湘0821执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杜志刚向申请人陈立支付了执行款5,000元,双方就此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终结了(2018)湘0821执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但此后被执行人杜志刚一直未向申请人陈立支付任何款项。2021年4月9日,申请人陈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4月9日开始立案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步在网络上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截至2021年8月23日共发起七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在线下对被执行人杜志刚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息红利等采取传统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杜志刚家中仅有平房一栋,无妻子,家庭条件较差,且负责较多。经申请人陈立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杜志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在当面约谈申请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陈立,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志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陈立表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志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立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志刚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陈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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