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强、李景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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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3执227号案件名称
马志强、李景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志强;李景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7号申请人:马志强,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李景功,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关于马志强与李景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李景功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马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景功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马志强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对先那力许库尔审判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审判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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