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松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2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松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松涛;刘文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松涛,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XX。被执行人:刘文英,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XX,系被执行人李松涛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执行人李松涛、刘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月利率9.9‰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自2018年12月27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1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717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