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刘海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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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40号案件名称
高建国、刘海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建国;刘海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男,生于1938年4月,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刘海兰,女,生于1945年7月,天水市麦积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建国与刘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兰已报xxx机关进行“临控”,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兰有银行存款xxx元,本院依法实施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国执行款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2)麦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高 峰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硕书 记 员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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