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周淑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25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258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周淑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周淑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2586号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青政胡同**。法定代表人:张健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鑫,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淑艳,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周淑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婉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全某、湖南湘利来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异173号 下一篇 王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868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