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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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98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何小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98号原告:何小宏,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211134221。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3647X6。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华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48。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何小宏与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小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小宏负担。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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